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我們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4年3月21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我局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20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車輛盜搶請參照《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記的小客車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仍未追回,並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可在此後6個月內直接申領其他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指標申請。
(一)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指標時須承諾:追回被盜搶車輛後,可選擇放棄已經取得的指標, 或者在使用指標新購置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中擇一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並承擔全部費用。
(二)單位或者個人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搶證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被盜搶車輛登記業務後,攜帶有關材料,到服務窗口提出申請並簽署承諾書,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標。
(三)根據上述規定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關於2014年1月1日以前盜搶車輛相關政策正在研究中,請您耐心等待。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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