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由於駕駛摩托車被張貴莊大隊處罰,暫扣了摩托車,當時只是說第二天帶個人身份證和購車證明去領車,並接受教育,問是否需要帶錢,回答說不用。3月14日去交通隊填寫了個人承諾,以後摩托車不再上路,民警開出證明,讓去三環停車場取車。可是三環停車場卻要收取230元拖車費和存車費,之前一直沒有說要收費的,結果卻收費,而且收費不給發票,摩托車上的零件和配件也少了,騎摩托車上路的錯誤我已認識到,可是三環停車場的做法我不能認同,難道他們做的就是對的?我想要一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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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麗區政府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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