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單位去申請積分,發現勞動合同單位名稱和社保交費證明上的單位不一致,原因是我們社保交費的是單位下面的二級法人公司,但是我們勞動合同是單位的。
辦理人員說這種情況不能辦理,請問如何解決。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政策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為職工做社會保險登記、未繳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