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張傑1998年10月到開發區注冊的天津匯英實業有限公司東麗分公司做庫管工作至2003年7月纔給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的保險【期間多次要求公司給上,但公司領導回復不是公司級別的不能上】現本人因腰間盤突出歇病假治療但還在勞動合同期,2013年7月工作期間再次要求公司把以前未上的保險補上,但公司回復你當時知道是歷史問題無法給你補你看著告吧。期間我去過開發區仲裁,仲裁回復保險問題現在不歸他們管讓我找社險部門。我去天津市社險稽核處,回復我說已過實效期了無法受理。
可我認為我現在還是匯英公司的員工怎麼會有時效的說法啊?另1994年勞動法和2008年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僱傭員工必須要簽合同上保險的,我認為這不是我個人的損失也是國家的損失啊。
【1998年到2003年工作事實有1999年的銀行工資本復印件為證】
真誠求助領導我可以追要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政策規定,“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舉報、投訴,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查處”。
您的問題請您撥打社會保險稽核處的電話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