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觸犯刑律,1991年11月被判刑,2005年釋放,我的檔案還在原國企單位,2006年轉街道,我1965年參加工作,為什麼我1991年前的工齡不算,黨和政府不是講實事求是嗎?我應該找哪個部門纔能解決?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政策規定,對1992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因辭職等個人原因造成工作間斷,以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其參加工作時間,應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間計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