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規定,天津市常住人口與外省市人口結婚的,該外省市人要在天津落戶為常住人口,必須滿足結婚滿十年且雙方達到35周歲(武清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殉詢問得知)。請問該外省市人如果將其戶口遷移至天津市可接收的單位(如天津北方人纔市場)而成為天津市的集體戶口,且在天津有固定工作並已繳納滿一年的社會保險,那麼在此種情況下,該外省市人與天津市常住人口結婚的,如其想天津市落戶為常住戶口,需要准備什麼資料,如何辦理?
2、天津市居住證居住證積分入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於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但在武清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詢問,卻說他們還未接到通知,因此請問該細則是否已經實施?如果1所述情況的外省市人,但其名下無任何房產,當其與天津市常住人口(該天津人名下有房產)結婚後,欲申請積分入戶,需要准備什麼資料,如何辦理?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4年3月17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