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現象描述:
對於24小時連續生產的企業,勞動者工作12小時休24小時,勞動時間過長,下班後光補覺了,長期下去對身體也不好。
而企業在這方面,大多都有意的引導(或者是“勸說”,“半強迫”)工人去上這種班,理由一般是“一直都這麼上過來的”,“這樣你們拿的錢多”,“你們多加的班公司肯定不會虧待的”。
企業這種做法其實是鑽了法律的漏洞。企業所說的“加班補償”在實際操作中並不透明,有的甚至通過別的手段把加班補償“抵消”一部分(比如打分考核之類)。工人們的休息權益和收入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建議總結:
8小時工作制是保證勞動者休息的基本權益。超出的工作時間、多給的補償必須明確公開(要明確公開到計算方法能讓工人看懂)。
超出8小時的工作制要征得工人們同意並通過勞動部門審批纔能執行(同一企業不同部門不同崗位要分別審核,避免一刀切。有的崗位上這種班合適,而有的崗位未必合適,把選擇權交給工人自己決定。如果有需要,工人們可以申請勞動部門恢復8小時工作制。)。
我覺得這樣做能既滿足工人們多掙錢的需求,又保護了他們休息的權益和應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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