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哈爾濱市人,愛人是天津人,我們於2004年7月16日與愛人在津登記結婚,並於去年以我的名字在津購買了住房(一次性付款)當時我沒辦理藍印落戶,因為需要交好多錢。以前我知道落戶政策是結婚滿10年纔能落戶,我現在想請問這個政策是否還在執行?以我的現在條件是否符合落後(投靠丈夫)?並且我在天津已經工作了10年。如果可以我應當在哪個部門辦理此事?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4年3月13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問題,我局戶政部門十分重視,根據您的情況,按照戶口管理規定,如您已年滿35周歲,結婚並在津居住生活十年,可到您愛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在津落戶。 感謝您對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