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2年9月在該公司工作,由於公司未按程序去勞動部門辦理用工登記,導致本人的養老保險至2013年2月纔正常繳納,2013年12月公司也未繳納,現在請求公司為我支付未交保險月份的相應金額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撥打審計稽核的電話23030390進行投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