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網上看到一條規定如下:
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請問,這個規定在天津執行麼,還是只有某一些城市執行上述標准?另外,如果天津執行標准,請問在哪可以找到相關的文件支持,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作人員已與網民電話聯系解答相關政策,網民表示感謝。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