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關於限價房土地收益金,因只查到其他省份規定,以下兩種說法為:
一、5年後需要上市交易的,應當將購房時以限價商品住房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按照成交價格與購買時限價商品住房價格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二、超過五年出售、且出售人能夠提供由西安市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證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出售人不能提供該出售證明的,西安市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應對其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部分收取相應價款15%的土地收益金。
問題如下:
1、天津限價房5年後賣的話土地收益金如何計算;
2、上文“一”中所提“以限價商品住房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什麼意思?一個限價房分“限價房價格購買的面積”和“非限價房價格購買的面積”嗎?
3、差價指買、賣的什麼時候的價格差(購買當時還是轉賣時)?
4、上文“二”中經濟適用房規定是否適用於限價房?
期待您的專業解答,謝謝!
劉旭東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