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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本人受僱於天津海關,同年4月應海關要求,和“中天人力資源開發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並繼續在海關工作。
2011年11月,我在剖腹產手術時發現感染乙肝大三陽(因此前本人並未感染此病毒,懷疑因孕檢感染)。按照相關規定,我在四個月產假休滿後,如期到單位報道,並如實將感染情況進行了匯報。單位答復為:在本人休假期間,原崗位工作已安排別人接替,現勞動合同已到期,應續簽合同,另行安置其他工作崗位。但考慮到本人感染乙肝病毒,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難免傳染其他同志,因此建議我把政策規定的哺乳假和病假修滿,用足政策後自然終止合同。本人解釋為:一是,按相關規定乙肝不是不能工作的傳染性疾病,日常工作接觸不會傳染;二是,本人身體狀態能勝任工作需要,不用進行休假醫療;三是,本人主觀上願意繼續工作,請領導安排上班。單位答復為:需要和上級領導請示。讓本人先行把哺乳假、病假等法定假期休完,待孩子滿一歲後再協商辦理本人工作問題。
12年11月,在事先沒得到任何解釋下,本人收到海關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本人認為相關領導有意掩蓋就業歧視的事實,非法辦理辭退手續,並且故意拖延續簽勞動合同,與先前處理問題的承諾嚴重不一致。本人依據:《就業促進法》、《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勞社部【2007】16號)等法規的規定,與單位交涉,至今問題無法得到公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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