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2月21日入職某單位,試用期2個月,沒給上保險,於2012年4月26日,因身體不適住院手術,住院大約花了18000元,這部分費用都是我個人出的,現在想諮詢,這種情況,我可以要求單位給報銷部分醫療費用麼,這個社保有訴訟時效限制麼,我現在還在單位在職,我想到離職的時候再提出這個問題,可以麼?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應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單位在試用期內也應為勞動者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參保期間勞動者發生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應按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報銷,雙方因醫療費問題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另外,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撥打社保審計稽核的電話23030390進行投訴。如果您還有不明之處,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