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河西區體院北紫金南裡,今日申請購買所住公有住房產權時相關人員到我家中查看房屋情況,發現家中廚房出臺處有拆改,我父母隨即出示當年房屋裝修需要拆改時向所屬房管部門繳納拆改費用的收據,但被告知只有一年內的拆改費用繳憑據有效,現在如要購買產權還需再次繳納,我父母對此不明,獲得的解釋是購買公有住房產權只能是購買原有狀態的房屋(即拆改前),所有費用即為恢復改動所用。我對此很不理解,既然已有當年繳納拆改費用,即為主管部門任何的拆改行為,為何還要再繳納,或者恢復原狀,我方所購房屋為當前狀態之住房,而非拆遷前的樣子,為何需要重復繳納同樣性質的費用?懇請給予解釋
尊敬的“楊亮”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