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員工於去年11月入司試用三個月,今年3月試用期滿,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從今年3.1號開始的,請問試用期三個月的社保,公司還能交上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也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也應為職工參保繳費。具體手續請諮詢所屬社保分中心。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撥打審計稽核的電話23030390進行投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