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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蒙**   提問時間: 2014-02-26 16:09
 標題:入住通知書開發商未發出
內容:

    我在去年11月在濱海欣嘉園買房,貸款12月下來了。到目前為止我沒有收到入住通知書,沒收到電話通知。今年2月25日為合同交房最後日期,我問銷售什麼時候可以收房,對方稱本來應該去年12月24日就收房了,入住通知書未發出。想收鑰匙,必須至少補交從去年12月24日到目前為止的暖氣費和物業費。聲稱這是公司的規定。我想問一下他們收這部分錢是否合理。現在我想裝修,但是不交錢就拿不到鑰匙,請問這算不算開發商違規。期待您的答復。謝謝。

回復部門:濱海新區   回復時間:2014-03-04 10:19   是否超時:否

 

網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們已經收到,已經轉交到有關部門,因問題的調查核實處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處理結果我們會在二次回復中給您答復,請您耐心等候。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濱海新區政府

 2014-3-4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了解,您購置濱海欣嘉園限價房一套,2013年12月24日貸款到賬,銷售人員當日電話通知業主於2013年12月25日(該日為統一辦理入住日期)前往售樓處辦理入住手續。25日當天您由於個人原因未到場辦理。

    2014年2月底,您打算辦理入住,並打電話諮詢入住事宜,按合同規定采暖費是需要從2013年12月25日起開始計算的。依據《買賣合同》附件六中補充合同第四條第一款:“乙方如購買的是現房,則應在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自行向甲方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自交付後產生的有關房屋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電、供暖、物業管理費等),無論乙方是否正式入住,全部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須在入住時付清已產生的全部拖欠費用,否則甲方有權延期交付商品房,且延期交付期間產生的上述費用,仍由乙方承擔。依供暖部門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第一個采暖季的采暖費用須由甲方代付的,乙方應在房屋交接前向甲方一次性繳納上述費用。”您否認接到電話通知,不認可交納這部分采暖費。根據這一情況,開發商在3月4日安排人員及時與您取得聯系,並約定於3月7日上午在售樓處辦理入住並解決采暖費一事。

    由於您當月貸款到賬日期較晚,而轉天就是辦理入住的日期,所以未發書面通知只做了電話告知。為創建和諧社區,開發商決定免除您的采暖費用。並已於2014年3月7日上午在售樓處為您辦理了入住手續。

    特此回復,感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濱海新區政府

20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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