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合同書中並沒有明確加班基數只寫著工資不低於1507,本人實際工資是由基本金、績效工資、職務津貼、崗位工資、福利工資等多項組成,但近日了解到工會與公司相互簽署集體合同中加班費是以基本金除以21.75來計算的,本人很不解想問問,本人合同裡勞動報酬這項並有其他約定,違約責任及違約金這項有專項協議但本人沒有看見,請問公司用本人的基本金作為加班計算的基數是否正確有效?
尊敬的網友:
您好!加班工資基數: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並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應得工資高於約定的勞動報酬的,以應得工資做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應得工資在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時,應當扣除加班工資的數額。
計算加班工資標准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小時)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有關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12333電話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