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直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計算二倍工資的基數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出《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按照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結工作交接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和應結未結工資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在規定時間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向用工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電話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外,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同時向監察部門投訴。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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