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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南開區昌寧北裡的老住戶。從1987年始分到了一個偏單的大屋(15平米),一直以來都想把小屋(10平米)的使用權購買下來,但均被房管站以小屋所有權不明而拒絕,小屋這二十多年就一直空著。2014年初,房管站的人突然問我要不要購買小屋使用權,但出價就是35萬,還說賣我們就要比賣別人貴,有的是人想買。我現在疑問如下:
第一、小屋能否隨便任意買賣?偏單作為伙單來用是歷史遺留下來的不合理,偏單本來就不適合伙用。現在有機會彌補,偏單的小屋能否隨隨便便賣給別人?我擔心這樣會導致糾紛和生活上的不便、不利於和諧社會的發展。
第二、如果這小屋真能賣給其他人,我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還有是否我們家買就給比別人貴?理由何在?國家房管局難道像私人買賣一樣隨意變換價格?
第三、關於價格問題,十平米的小屋要賣35萬、還說是市場價。如何評估?如果算是另起一戶,那麼我家不需要,此時只是把十平米的使用權買下,也要三十多萬嗎?房子是給兒子當婚房用的,可憐天下父母心,請有關領導盡快回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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