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局高度重視,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按照《管理辦法》第十條,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並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可以申請增量指標:(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稅務登記證書和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上一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5萬元以上;(二)新注冊的企業具有有效的稅務登記證書和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5萬元以上;(三)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業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1億元以上,並取得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實憑證;(四)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企業,當年新開工1億元以上工商業投資項目已完成投資合同簽訂、項目手續完備,並取得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實憑證;(五)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供您參考。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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