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最低工資規定》中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根據該規定,加班費屬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伙食補貼屬於勞動福利待遇,二者都不能計入最低工資范圍。因此,最低工資是不包括加班費的。
我們單休,無節假日加班費也就算啦,但遠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不能容忍,2月份纔開了1000零幾十,問問市長我們這些服務社區底層的工作者還有什麼出路,連吃飯都成問題。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准,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准,目前我市的最低工資為1500/月。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由用人單位在工資中代扣代繳,如果合同約定的是最低工資,那麼扣除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實際支付的工資會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最低工資規定,勞動者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12333電話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