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在2003年津勞局440號文件就已說明加班費基數應以應得工資計算,在2013年津人社局24號再次強調此事,但我單位多年來一直以來以最低工資標准的最低線作為加班基數。望政府調查,看企業如此作法對不對,是否需要企業改正。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政策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並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應得工資高於約定的勞動報酬的,以應得工資做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應得工資在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時,應當扣除加班工資的數額。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有關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12333電話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