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打擾了。回復看到了。但是《天津市東麗區政府關於撤村村民享有征補償費資格認定的指導意見》中的第二條即(二)、戶口在本村,因征佔地按規定農轉非的人員及其子女和本區內在原籍村佔地農轉非後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沒有穩定非農職業或穩定收入來源的(指沒在國有企事業、行政單位就業和未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同)。其中並沒有提到大集體企業,但是在您給我的解釋中卻提到了,請問這是為什麼?您是如何界定的?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正在辦理之中,請您耐心等待我們的回復。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政府
2014年2月24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得到回復如下:
在《關於東麗政發[2004]14號文件有關條款的解釋》津麗黨研發[2005]21號中,明確指出,大集體企業工作也屬於有穩定非農職業或穩定收入來源,請您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