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准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准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應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政策規定,標准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計算加班工資標准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小時)
加班工資基數: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並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應得工資高於約定的勞動報酬的,以應得工資做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應得工資在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時,應當扣除加班工資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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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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