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市《條例》規定,經批准生育二孩的,應當與生育第一個子女間隔四年以上,女方年滿二十八周歲、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這三種情況除外。單獨夫妻生育二孩同樣要遵守以上生育間隔要求,這樣有助於緩解生育堆積現象的出現。
如果女方以29周歲,但生育纔3年 能申請嗎?和晚婚晚育的政策是不是就衝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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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計生委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