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子的取暖費應該在13年12月31日繳納取暖費,因為時間問題逾期了。采暖公司在我家門上貼上收費通知,如下:根據新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中規定,用熱戶應在當年的12月31日錢繳納采暖費,對超過繳費日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您的滯納金金額為---2%元。我因為平時工作比較忙,平時白天基本沒有時間,我認為反正已經逾期了,逾期金額為2%,什麼時候交都行。後來在2月16號,我看到門上的貼條又被工作人員在2%後面加上‘每天’倆個字。我查看供熱合同纔知道滯納金是按天收取的,而且收取的額度為‘2‰每天’。工作人員的筆誤為把2‰寫成了2%,而且16號纔加上的‘每天’倆個字。因為工作人員給我貼的收費告知上書寫錯誤導致我並不知道滯納金是按天收取。我去供熱公司,他們承認筆誤,但是說必須按照合同來繳納滯納金,請問我該不該繳納這樣的滯納金。收費通知照片附件中
[附件1]
尊敬的網友:
您好,來信已收悉。接信後,區房管局供熱辦工作人員已與您取得了聯系,並就您提出的問題予以了解答。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北辰區政府
201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