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政策規定,標准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休假或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有關休息休假及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12333電話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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