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有關我村與田壽祿等人(天津市靜海縣加油站)於2001年3月5日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協議一案,我們認為該份協議系我村原主任祁玉昇違反《中華人名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私自與田壽祿等人(天津市靜海縣加油站)惡意串通所為,使我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受到嚴重的侵犯,使我村855名村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的侵害。對此事,我們向上級政府機關依法進行反映,望給予合法解決。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2001年3月5日靜海縣大豐堆鄉高小王村民委員會主任祁玉昇與田壽祿等人(天津市靜海縣加油站)簽訂協議為:土地面積為3600平方米,使用期限30年,土地使用費共計人民幣三萬元整。以此計算,每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費為人民幣兩角七分錢,另外路邊14.5米寬的地(沒做計算)和變壓器一臺。而當時周邊地區也有同樣的土地進行有償使用,但每年每平方米使用費為人民幣5元。二者相差大約18倍。此協議依照我國法律顯失公平。
二,田壽祿等人(天津市靜海縣加油站)與靜海縣大豐堆鄉高小王村民委員會主任祁玉昇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協議後,當天立即與石化公司簽訂的加油站租賃協議,30年使用期限,價格為人名幣四百八十五萬元(其中加油站建設費用總投資一百五十萬元)田壽祿等人當天獲得人名幣三百三十五萬元,這些收益依法應當屬於高小王全體村民的。
綜上我們認為,作為當時的村民委員會主任祁玉昇違反《中華人名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惡意串通,損工肥己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高小王村855名村民的合法權益,為此,請各位領導和負責的同志要真人考慮此案,請求依法依規調查核實,給村民們一個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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