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領導:
我們家為武清區的農業戶口居民,戶口本上成員為:父親、母親、我和妹妹。
10年前我結婚後,家裡決定由我們夫妻為父母養老,並在村內以我父親名義從鄰居處為我們購置了一套舊房產(簽定了買賣協議),但因我愛人是外省城鎮戶口,需滿10年纔能簽來天津,現在我們結婚滿10年了,經村裡開證明我和父親想先把戶分了,再把我愛人和孩子戶口遷來。
近日我到派出所辦分戶手續時,民警告之我們購置的房子之前的戶主沒有把戶口遷走,我們不能分戶,更不能把戶口落在此處房產上。
我到鄉城建辦公室諮詢我們應如何辦?工作人員答復:新購置的房子雖然有買賣協議以及建房證(我們已將房子部分翻建)但在他們那登記的是舊房主的信息,不承認我們的買賣協議。我父母自從將房子翻建後一直都住在裡面,一聽說這事一下病倒了,他們說我們村裡好多像這樣在村內自己協議買賣的房子,都沒有這事,為什麼我們這樣就有事了呢?
我們該怎麼辦?望盡快得到幫助指導。
注:前房主已70多歲現隨兒子在天津市內居住,已離開村裡10多年,我們有買房的協議、房本(前房主的名字)、建房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