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之一:“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因是“續訂勞動合同”,因此,依據此條款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要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願,否則可以按照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勞動合同法》施行後2008年1月1日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2、勞動合同期滿,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續延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系,且未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予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在計算經濟補償的標准上沒有區別,其中,勞動者在本單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用人單位為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高不超過六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者在本單位2008年1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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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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