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孔長起局長、紀檢蔡德昌組長:
(2013)一中行終字第117號判決,判決南開區人社局重新做出行政行為,自2013年12月19日生效,至今已53天;自 2012年5月28日南開區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科立案,至本月已達21個月;南開區人社局監察科具有違背履行法定職責承諾的行政執法行為,請天津市人社局依法監督南開區人社局重新做出行政行為,履行法定職責。
依照《憲法》為根本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為基本法的立法宗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付出勞動的,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誰與《憲法》的根本原則,《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原則背道離馳,誰就是對社會和人民犯罪,就是損害人民群眾切身的根本生存權利。《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確地規定了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求助人被用人單位拒付、克扣的工資、加班工資及社會保險明細
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1)被用人單位惡意拒付的2012年5月1日至4日的工資:180.69元
(以8小時工作制度計算,未包含12小時延時加班工資);
(2)被用人單位克扣的自2011年9月12日至2012年5月1日法定節假日加班80
小時工資:1736.21元;
(3) 被用人單位克扣的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5月4日法定公休日加班849
小時工資:12104.71元;
(4)被用人單位克扣的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5月4日延時加班459小時
工資:4830.01元;
(5)被用人單位拒付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3066.67元。
三、責令用人單位給求助人在社保經辦機構登記、補繳2011年6月至2012年5
月的各項社會保險及其滯納金;用人單位與求助人按國家規定的比例繳
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具體金額以國家規定為准。
四、責令用人單位給求助人按照法律規定出具辭職書面證明。
求助人求助的依法監督實施法定職責中,勞動報酬總計21918.29元;求助人踐行之前作過的承諾,實際訴求21000元。21000元勞動報酬中,不包含用人單位與求助人按國家規定的比例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各項社保費金額以國家規定的繳納費用為准。
若,用人單位繼續拒絕履行給付求助人勞動報酬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南開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科應當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做出《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決定書》。
此致
天津市人社局孔局長、紀檢蔡組長
求助人: 劉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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