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盛世酈園18號樓1-1404業主,我同天津盛慶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按合同開發商應在2013-10月15日前交房,可由於他們的失誤,導致到12月15日纔下發入住通知,而且要我們從11月15開始繳納取暖費,如果不從交齊就不給鑰匙。我們諮詢過律師,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從入住開始纔會產生取暖費,而入住之前,房屋所有人為開發商,應由開發商承擔這部分取暖費。我們和開發商交涉了兩次,均被無理拒絕,我們因此拿不到鑰匙。房屋裝修也因此耽擱。現在我們一家5口被迫租住在一起,每月不僅要還銀行的貸款本金及利息還要承擔額外的租房費。事情很簡單,很少的錢,只是給我們一家人的感覺很不好,感覺很氣憤。明明是開發商違約了,推遲了交房時間2個月,可卻要我們多交1個月的取暖費。我在這裡問一句,難道開放商拿出他們本應該出的一個月的取暖費就那麼難嗎,乾嘛要平白無故的讓我們業主交?!我不想說什麼奸商,我不想說什麼社會的倒退,我不想說什麼法治社會,我希望能夠文明開發,我希望有理可講,我希望拿到鑰匙,我希望領導重視,我希望投訴有門,我希望武清繁榮,我希望國家文明富強,我希望··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相關部門正在認真研究和辦理中。請繼續關注二次答復。
武清區政府
2014年2月14日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離》欄目上的留言後,武清區政府高度重視,回復如下:
請您仔細研讀《購房合同》內的相關內容,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若開發商存在違規行為,建議您走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政府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