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勞動局領導:
您好,上周我諮詢“1962年因受父親歷史問題株連5歲即被下放到農村老家,1983年父親落實政策我被父親單位落實政策招工錄用,現已臨近退休,請問我年滿16歲起至1983年在農村勞動期間的工齡是否可參照:勞動人事部勞人培[1985]23號文件(三)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開始前,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在工齡計算上可以仿照上述辦法處理。四)解決原下鄉知識青年插隊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是一項比較復雜、細致的工作。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上述原則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後組織實施。要從維護安定團結的大局出發,把各有關方面的工作做細做好,切勿草率從事。要按原則辦事,反對不正之風。”
請問我父親是1962年運動中被錯打成的右派,我16歲起(即1973年)至1983年落實政策返城止,這十年時間是否可理解為是在‘文革’期間隨父母被遣送、疏散到農村的子女在當地社隊參加農業生產勞動後,又上學、參軍、招工的,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計算工齡(未年滿16周歲參加農業生產勞動的,從年滿16周歲起計算)”。是否可按國家政策增加工齡?懇請政府部門仔細考慮我的訴求,對我悲慘的經歷有個交代。
一位即將退休的文革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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