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3年9月30日辦理暫住證,然後2014年1月28號辦理的居住證登記,工作人員告訴我半年之後,也就是2014年7月28號之後纔可以提交申請居住材料,可是天津市居住證管理配套實施細則規定第六條 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記或暫住登記日期為准)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應當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可以按照暫住證或者居住證登記時間計算,現在想問一下我是否可以按照暫住證登記的時間計算,也就是2014年3月30號申請居住證。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問題非人力社保局解釋范疇,建議您諮詢公安部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