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申請辦理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入戶手續,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積分入戶申請表,積分入戶申請人就業證明、身份證明、學歷證明、技能水平證明、職稱證明、合法居所證明、納稅及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省部級以上獎項或者榮譽稱號證明、婚姻證明、體檢證明等有關材料。
上面規定的體檢證明在辦理積分手續中可否說明下具體細節,去那些醫院,那些項目,請領導幫忙解答一下。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作人員已與網民聯系電話解答相關政策,網民表示感謝。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