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勞動合同書第一項合同類型和期限: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條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四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合同書最後一頁簽訂日期是2012.4.1)
請問:1.前者填寫的固定年限與後者填寫的起止時間不符應按前者執行有效還是按後者執行有效2.如果按後者有效的話不夠四年,那前者寫的固定期限為四年是無效約定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雙方簽字或蓋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的簽字或蓋章日期,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一方未署名簽字日期的,以另一方簽字日期為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勞動合同期滿之日的24小時為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