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電力公司下屬單位外聘員工(非電力職工),去年底我承租的公產房補建了供暖設施,但拿著按"《關於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補建供熱設施工程建設費收費標准的通知》(津價房地[2003]337號)"的規定應由單位負擔的費用的票據到單位,領導說電力集團已給職工發放了住房補貼,不再給報銷這種費用.但我不是正式的電力職工,他們的發的這些我們都沒有.政府紅頭文件規定的由單位負擔的費用他們又不給報,我應該怎麼辦?請領導幫忙解決一下(在這兒找不到電力局,只好找您這兒了)!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問題非人力社保局解釋范疇,建議您諮詢供熱部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