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泰原電子簽訂工作合同時基本工資是2160元。發放工資條顯示基本級也是2160元,但發放加班費是按照1500元基數計算的。而且每個月至少加班150小時左右,這樣的加班時間合法嗎?加班費計算合理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並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應得工資高於約定的勞動報酬的,以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應得工資在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時,應當扣除加班工資的數額。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到監察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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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