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領導您們好!
諮詢一個問題,我因離婚原因,需要做機動車的產權變更,已在交通港口局取得小客車的其它指標。在諮詢交管局的分所後,告之需要提交公證處的公證書,我再次諮詢公證處,公證處答復:沒有接到相關文件,無法提夠此類公證。請問可否簡化手續,以離婚證和離婚協議代替公證書?(我在交通港口局辦理時提供的是離婚協議和離婚證,離婚協議上有關於房產和機動車的劃分歸屬問題),因交管局的小客車其它指標是有時間限制的,懇請即使答復!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4年1月28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