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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機動車進入導向車道後必須按導向箭頭所示方向通過路口,不得變更行駛車道和方向。若車輛駛入導向車道後變更車道即構成“壓白線”行為,即“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規定中指出壓白線是變更車道的行為,而不是指沒有變更車道時車輪壓在線上的情況。
交警對此怎麼解讀?
實際駕駛過程中,我們開車也不可能方向盤筆直的不動,時刻保持車子和兩邊白線間的絕對距離。因為路況是動態的,行車安全是最重要的,時刻關注前方和兩側車輛行人的動態狀況做出適當的駕駛調整。怎麼可能一點也不壓線?如果我們只主意這條死線,遇到什麼情況也不改變行駛軌跡,那又有多少交通事故要產生?無形中也降低了通行效率,例如:本來一個燈時能通過20輛車,但是由於前方有轉彎車輛或非機動車乾擾如果能適當的壓線躲一下他們就能保證通行效率,否則教條主義的就不能壓線那一個燈時可能就只通過10輛車,久而久之排隊的車越來越多就造成了擁堵。
對於那些越線變更車道的行為,確實應該打擊,不僅影響通行還會造型安全事故。但是對於不改變行車方向只是為了躲避前方車輛或行人而采取的臨時借道行駛,希望交管部門能夠更加人性化管理,體貼一下汽車駕駛員那時刻緊繃的神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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