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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港區港東新城福錦園的業主,2012年6月在福錦園購得一套住房,由於現有住房一套,所以此次購房並不打算在短期內入住,所以買房時就向福錦園的售房員諮詢了采暖費及物業費的問題。售房員解釋說,如果不入住,不拿鑰匙,采暖費和物業費是不需要繳納的,並無其它解釋。而且買房後,福錦園一直沒有達到入住標准,2012年入冬期一直到2013年入春,供暖,供水,供電都在一個不正常的狀態下,房產證也遲遲不能辦理,為此,通過小區業主的努力,開發商給予了業主違約補償。
但是進入2013年入冬期,也就是購房的第二年,小區開發商,物業,供暖公司這三家單位,沒有一方通知未領取房屋鑰匙的業主今年供暖的事情,因此我並不知道房子已經供暖。本月初,接到供暖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說要求我們繳納2013年度全年的采暖費。
我個人認為,新房供暖的問題,小區開發商或是供暖公司有義務在即將供暖之前通知業主,業主可以及時去供暖公司報停供暖。據我了解,現在小區遇到這種情況的業主很多。所以希望相關部門解答一下,這種情況是否屬於他們這幾家單位不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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