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13年休產假後經單位同意又休了六個月的哺乳假,這種情況下,2013年的年休假是否衝抵,如果不衝抵,是否可正常享受應休未休年假報酬。有沒有國家或天津市相關文件的說明。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我市有《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09】50號)文件,具體內容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