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領導:
您好!
調控政策出臺後,規定車輛自轉移登記後6個月內可以申請更新指標,逾期作廢。
請回答:
1、12月13日辦理的轉移手續,目的更新車輛,正好趕上調控政策頒布,一切業務中斷,未完成更新。但新政策也做了與先前一樣的規定,只是在申請時無效,解釋理由16日之前賣車一律視為沒有更新指標。請問現在更新也同樣需要先轉移登記,同樣沒車,是否應該也要去搖號纔對??
2、我們16日之前轉移車輛登記完全按照國家法規辦理,但是並沒有更新申請的獨立業務,按規定保留號牌半年更新使用。請問你們設置的16日前節點的法規依據在哪?之前是否有公示?北京、上海、廣州都在調控政策前後保障了更新的權利,真正維護民眾利益,而你們卻讓無辜的百姓承擔責任和後果。這樣關系民生的政策怎麼讓百姓信服,是否逾越國家法規??抹殺了多少只有一輛車的家庭幸福。
3、牌照是買了車納了稅纔有的,沒車哪來的牌照,憑什麼16日之後有牌照就沒車了,且還能搖號後優先選擇原牌照,荒唐、矛盾。請領導們直面回答???不要刪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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