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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2月15日在東風標致4S店購車一輛,並按規定在河西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公證材料為合同和收據。本周到西青車管所上牌時,被告知:因合同上公章與發票章不一致,不能上牌,合同章需與發票章一致纔行。合同和發票中的價格、購車人、車架號等均一致,只是4S店給我的發票是他們同一個集團的另一家4S店開的,原因可能是該店發票用完後讓其他店代開的。現在,不知如何辦理纔能上牌?是將公證書中的合同和收據改為與發票一致的合同和收據,還是讓4S店作廢原發票重開與合同一致的發票?如是前者,但工商局備案的也是合同和收據,公證處是否能變更之前的電子數據?如是後者,重新開的發票日期是今年的了,車管所是否可以給上牌?急盼回復!!!
另,目前盡管合同章與發票章不一致,但合同和發票中的車架號、購車人等均一致,已能證明我的購車行為,而且車架號、公證書的編號都是唯一的也不會產生重復購車問題,加之辦理上述手續將給公證處、4S店、稅務局等單位及我本人增加很多手續和麻煩,是否可以憑目前的公證書和發票辦理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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