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中第四章第十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需要更新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更新指標申請。我個人的小客車牌照為津J62008,購買於2009年10月,並於2013年9月24日進行了轉移登記(把車賣了),但我2014年1月17日在天津市小客車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的個人更新指標申請中無法查詢到我2013年9月24日進行了轉移登記的津J62008的車輛號牌號碼。因為我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僅保留至2014年3月24日,特向相關部門求助,望盡快解決,十分感謝,提前祝新春快樂!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局高度重視,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您不具備直接更新指標資格。《管理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更新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更新指標申請”是指的限購(即2013年12月16日零時)之後。您在限購之前已經將車輛賣出且名下無車,所以您需要通過搖號取得指標後方可購車上牌,在您的舊車輛轉移登記後的6個月內您有優先選擇舊牌照號的權利。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