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拒不辦理退工手續,法院裁定後仍不辦了。昨天諮詢說只能辦理退工手續不能補辦失業保險金,請問為什麼。這完全是用功單位違法所造成的,勞動者是受害者,在這個期間公民合法繳納失業保險金,如今卻不能享受這合理嗎,怎麼體現對失業者困難救助。這政策是國家法規還是地方自定的,無論哪定的都應考慮弱勢群體,讓勞動者真正的享受到我們國家社會保險的作用。
尊敬的網友:
您好!對於進入仲裁程序的人員,應在下達調解書或裁決書的30日之內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過期不予補辦。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