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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范退工轉檔及審領失業保險金問題》的通知其內容有與勞動法相違之含意。其中,五、其他事項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依法處理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辦理退工退檔手續。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經勞動者本人提出申請的,可辦理退工手續。
勞動法第50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15日內辦理,而本規定卻明確在用工雙方發生勞動爭議處理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辦理退工退檔手續,那麼爭議一年解決,一年後在辦理,這期間單位有充足的理由不出具任何證明,包括對勞動者最重要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使之合法化,直接侵害勞動者再就業權利,後面又說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經勞動者本人提出申請的,可辦理退工手續。這麼一講就更不明確了,本來法律規定應該辦到的事還要申請,向誰申請。由誰審批,有的單位本來就違法拒不轉檔給勞動者造成各種侵權危害,本來就應該依法辦的事,反到申請,審批是需要時間的,各項行政審批手續都要簡化放權,我們的初衷不知是怎麼想的,難道等爭議結案後有不同說法?這期間再就業登記失業金領取都不能得到,對於維穩維權都不利。政策出臺前是否從多年案例實際出發來考慮。不知意見是否妥當。見諒。另就文字有錯誤,不該出現在政府的文件上。10. 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原因,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造成退工超過規定時限的,用人單位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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