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社保局各位領導好:
有兩個問題不太明白,希望能給予解答:
1.關於天津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第七條中的第三小條中規定: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的勞動合同及其對應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這個繳費證明由個人提供,還是單位提供,如果是個人如何提供,需要在哪裡開呢?以及具體流程。
2.關於天津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第八條中的第五小條中需要提供配偶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如果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是需要單位提供,由於配偶是天津人,不需要辦理積分入戶,單位就不方便給開此證明,可以不提供嗎?不提供影響積分嗎?提供勞動合同是否以此可以得到婚姻情況的附加分(已婚,且夫妻雙方均在本市就業10分)
尊敬的網友:
您好!社會保險繳費證明需要到參保分中心開具。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