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人力社保局領導:
您好,向您請教幾個問題。本人從2004年7月至今一直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當時簽過一個三年的合同,合同期至2007年7月;合同到期後,單位又組織我們簽訂了一個三年的合同,合同期至2010年7月,從2010年至今,我一直未和單位簽過合同,但是我還是繼續一直在此單位工作,單位也按月給工資卡裡打工資,五險一金齊全。而且,在無合同期間,還給我漲過一次工資。問過我公司人事部門的主管人員,回答說“領導沒讓我和大家續簽合同”。我想向您請教:
1.從04年工作至今,簽訂的工作合同只簽一份,單位留存,從來不給我們,也不讓我們復印,這樣合法嗎?
2.單位從來不給我們發工資條,這樣法律允許嗎?
3.簽訂的勞動合同全是空白的,該填的內容全都空著,這樣合法嗎?
4.是不是簽過兩次合同就可以不簽了,就繼續執行最後一次的勞動合同,這樣是法律允許的?
5.如果以上幾條有違法違規行為,到哪裡投訴、解決,有無法律時效性?
感謝能為我詳細解答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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