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天津市寧河縣北淮淀村人,05年因上學把戶口轉成非農業,07年回村務農,沒有最低的城市“低保”,沒有固定工作,從那開始我在村裡的任何待遇就沒有了!村裡多次轉讓土地,而我們非農業只能拿到一部分,本地實行的土地30年不變政策,我還是有耕地的,和村政府屬於承包方與發包方的關系,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市區,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我全家沒有遷入市區,也沒有全部轉入非農人口。我雖轉為非農戶口,但戶籍仍在原村民小組,還是以耕種土地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本村居民,本人還是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裡應該支付我土地被征後應得補償的全部金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有平等參與分配的權利。當初上學老師教的好,我們是祖國的花朵,現在我們是什麼?我們成了社會的絆腳石嗎?都想把我們踢一邊,沒人管沒人問。難道上學也有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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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河縣政府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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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辦公室